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问题 | 血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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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血亲的概念分析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 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一血缘的亲属;而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二、禁止血亲结婚1、原因及发展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2、血亲范围 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血亲的分类介绍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 2、拟制血亲 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亲属基本上有两类∶血亲(有共同祖先)和姻亲(配偶的亲属)。在某些社会中,另外有一对对的人也相互视为亲属,例如弟兄俩的妻子,因收养而构成的亲属,以及像教父母那样具有有如亲属的特殊关系的人们(虚拟亲属)。血亲是一种普遍类型;它包括那些具有共同祖先的人而排除缺少共同祖先的人们。 四、生物学上的血亲遗传概念 在现代意义中,血亲是一个遗传学概念。从生物学的观点看,这一术语本身正如“混血”和“纯血”等名词一样,并不恰当,因为祖先的遗传性状是通过细胞核染色体中所含的基因传递给后代的。染色体是由核酸(DNA〔去氧核糖核酸〕)和蛋白质结合而成。DNA是染色体载有基因的组分,并以特殊方式编码而产生和控制蛋白质合成;每一父或母都有部分编码信息传递给后裔。除DNA载有的遗传决定因子外,父母对后裔还有其他一些生物学影响,如在母亲子宫内的环境;实际上,甚至通过学习还有文化的继承,它必然会影响营养和其他一些习惯,从而作用于生长和发展。在遗传学中,血亲影响物种基因型--遗传特征组合的概率。由于血亲的结果,导致从父母双方的共同祖先继承他们组合和控制一切有机体的基本物质核酸和蛋白质的可传递能力。 生物学上的分级 学者认为血亲关系可以依照从共同祖先获得遗传潜力的概率分为不同等级。例如,同胞兄弟姊妹具有完全共同的祖先,而第一代堂兄弟姊妹(嫡堂兄弟姊妹)中无另外亲属关系者仅分享他们祖先的一半。一个孩子仅能从父和母分别继承约一半编码信息;因此,一对兄弟或姊妹的染色体构成只有一半左右是相同的(精确的百分比不可靠,因为减数分裂期间的物质传递有机遇因素,细胞分裂产生精子和卵子时各有单倍体染色体数目)。 这样一来,在遗传学上同胞兄弟姊妹的血亲等级与父或母和孩子之间的血亲的等级相同,二者均可称为一级血亲。姑姨或伯、叔、舅与侄甥之间的共同遗传机遇为一对亲兄弟姊妹的一半左右,对姑姨伯叔舅可称为“二级”血亲。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可以称为“三级”血亲。 在罗马法、习惯法和教会法中存在着血亲分级的条文。但是没有一条依据遗传学的实际情况,它们在人与人间的生物关系的分类中派不上用场。 曾祖与曾孙在遗传学上和一对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属于同级。但祖父母是直系亲属,而堂表兄弟姊妹为旁系亲属。在遗传学中,血亲等级是唯一的重要因素,但在不同社会的社会关系中,重视旁系亲属胜于直系亲属,以及年龄、出身和其他一些因素,是可以决定社会行为的。实际上,习惯或法律对于各级血亲甚至非血亲都可以同一称呼和同样对待(如英语uncle一词既可以用于称呼granduncle〔伯叔祖、伯叔外祖〕,也可以用于称呼姑母和姨母的丈夫)。 孟德尔的豌豆杂交实验 (遗传因子的发现) 孟德尔从小喜爱自然科学,21岁做了修道士,后来被派到维也纳大学进修自然学和数学,19世纪被派到修道院,他利用修道院一块园地种植了豌豆、山柳菊、玉米等植物进行杂交实验,潜心研究8年,其中豌豆的杂交实验非常成功,孟德尔通过分析豌豆杂交实验的结果,发现了生物遗传的规律。孟德尔把杂交后产生的第一代用F1表示,F1总是高茎的,把F1中显现出来的性状叫做显性性状,未显现出来的性状,叫做隐形性状,如矮茎。高茎与矮茎的数量比接近3 :1。 相关应用 关于血亲的资料主要应用在两方面,一是在一个已知血亲等级的两个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推断具备那个人的性状的概率。这一概率依遗传方式以及遗传因素的贯穿度或表现度为转移。比如说,遗传方式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在细胞核一对染色体的两个同样位置上的一对基因(这些基因称为等位基因)可以有两个能够选择的性状,如碗豆的绿色和黄色;两个等位基因可以全存在性状中的一个,它们也可以不同,即一个等位基因出现一种性状,而一个等位基因出现另一种性状。当两个一对的等位基因不相同时,个体出现(被“表现”)的性状是显性状态,遗传为显性;如果只有两个等位基因都存在那种性状时,一种性状才会出现,那么此种性状是隐性的。另外一种遗传方式是性连锁遗传。例如,男女两性都存在血友病的基因,但只有男性会感染此病。贯穿度是不论任何性状或效果,具有与该性状相应的基因的群体或人口所显示的频率。表现度是个体中所显示的各种性状的程度。 血亲资料的另一个重要用途是以双亲间的血亲程度测量近交。使用近交系数(F)。这是两个等位基因将完全相同并源出同一祖先的概率。如果兄弟姐妹结婚,其后代从祖父母继承一对完全相同的等位基因的机率将是1/4。血亲每升一级,概率随之减半,因此,姑姨与伯叔舅之间结婚所生孩子的概率将是1/8,而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之间结婚所生孩子的概率则为1/16。 在系谱图中,如果用横线连接同胞兄弟姊妹和配偶的符号,用垂直线连接父母与子女的符号,所有的近交都以一个或几个回线表示(见图),每一回线包括血亲。个体的近交系数是对包括个体的双亲的所有回线计算的总和。一个人口的近交系数是其成员的平均F。在数目极少、其成员多代相互婚配的人口中,发现F值最高。这类氏族叫作与世隔绝群。例如索马利亚人自西元前迄今依然是一个不同的小氏族,盛行近交。在美国,一些宗教集团也居住在农业地区,与世隔绝(如阿曼门诺派〔Amish〕和胡特尔派〔Hutterites〕)。 在遗传学中,一对染色体的同一位置上载有的一个等位基因叫作纯合子。一个等位基因在总人口中可能罕见,但是,如果父或母有它,它由父或母传递到孩子的概率与一般等位基因相同。因此,由母或父获得染色体中一个稀有等位基因的机率--即那个等位基因作为纯合子的机率在血亲婚配的后代中最大。从理论上讲,由于罕有反覆突变的情况,甚至一般等位基因的纯合子性也可以归因于远血亲。 孟德尔用碗豆进行的经典性试验以及后来的大量研究工作表明∶如果一个等位基因是双分存在(纯合子),其效果可能与只从父或母一方遗传下来的等位基因(杂合子)的效果大不相同。在医用遗传学中,有许多蛋白质,特别是酶,如果每一染色体携带适当的等位基因,则可以产生足够的数量。如果一对等位基因全都缺少基因,则产生它所决定的蛋白质的不足。这类罕见的疾病和异常,在血亲婚配的后代中相对来说并不十分稀有。实际上,在1902年,在重新发现孟德尔定律以后的两年之内,曾以具有三种天生代谢错误的个体的父母血亲频率高作为孟德尔所讲人类隐性遗传的证据。一个显著的缺陷是白化病,在这一情况下,皮肤淡红,头发是白的,眼睛缺乏色素,在太阳光下看东西不舒服,经常眯逢着。血亲结合者的后代身上出现的这种不利的遗传效果只在稀有的遗传疾病中可以觉察;发病越稀少,父母血亲的频率越高。一级血亲配偶的子女有很大部分在生后6个月死亡或有严重缺陷。在第一代堂表兄弟姊妹间婚姻的后代中,以及在相似或较少血亲的其他例证中,少见有害影响。另外,由于稀有是这种影响的一个因素,在总人口中,近交的全部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与血亲结婚的人和不与血亲结婚的人之间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小小差别,可以用因血亲而造成的疾病和死亡率略高一些来说明。 从社会的而不是从个人的观点来看,近亲近交并不增加隐性疾病死亡率;只不过促使这种所谓的遗传死亡在较早世代显现出来。在杂合形式中,对携带者个体无不利影响,但这种等位基因包含着未来因隐性疾病死亡的可能性;而血亲父母的幼儿夭折会减少那种可能性。对家畜采取审慎近交的原则,是为了消除隐性等位基因对它们的隐患。尽管如此,非常高度近交的“纯”世系似乎会引起健康问题,在某些等位基因中,杂合似乎较为有利。许多物种,包括人在内,是隔离及远近交间杂繁育而来;它们采取此种方式,显然兴旺发达。 各种人类社会都有一些血亲婚配禁忌。有禁止某几种亲属结婚或发生性关系,或两者都禁止的规章和法律。亲属种类永远包括某些血亲等级,而以法律限制血亲婚配的一个理论则是认为这类结合对子女产生不利的近交影响的民间常识。但是,血亲婚配禁忌并不是对一特殊级别的统一限制,往往延用于非血亲关系。例如,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一个男子可以娶母亲的兄弟的女儿为妻,但他不能与同姓的任何女子结婚。因此,关于血亲婚配的起源就出现另外一些学说,有的分析家庭是一经济和教育单位,血亲婚配有助于家庭的稳定;有的认为各种不同社会允许血亲婚配是出于社会的和心理的动机。 五、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 六、血亲的具体范围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讨论两人的血亲关系,要找出两人的同源者,也就是血亲关系上交结的点。比如说甲某和乙某的爷爷辈是亲兄弟, 从甲算:甲1代,甲父亲2代,甲爷爷3代,甲太爷4代。或者我们可以向下说:甲我1代,甲儿子2代,甲孙子3代,甲曾孙4代。他们同源于曾祖父,或者说我们的曾孙都同源于我们,这种生于或者被生的关系才是直系关系,也就是说你相对你生出的或者你被生出的不管多少代对你都是属于直系关系,而甲曾孙4代和乙曾孙4代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旁系血亲的,但是他们相对丙而言呢都是属于直系血亲。 七、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旁系血亲相对直系血亲而订,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 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 八、血亲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已身为一代,然后由己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已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辈分相同的有兄弟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辈分不同的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计算旁系血亲代数的具体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 血亲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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