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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中,先盖章后写单位名称的做法是否允许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认为合同应当首先加盖印章后填写具体的法律主体名称,但是这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行为规范。
除非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某些重要环节出现了问题或瑕疵,比如双方的身份证明、权责约定等涉及到法律效力的关键事项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在通常情况下,优先盖章或起初就签署署名是不会对合同本身的法律效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换言之,参与合同签订的各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合同条款的签订顺序,而不必过于纠结于到底应该先盖公章还是先进行签名的环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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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0: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