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也失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该问题,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其结论为无效。
当合同因缺乏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或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亦或是以合约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终止时,这些情况并不妨碍其中所含具有独立效能之解决争议条款(即订明在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应选择哪种仲裁程序或诉讼途径来解决争端)之效力反映出来。 然而,违约金条款则不属于此类用于解决争议的条款范围之内。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是指那些规定了当双方就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需选用哪种仲裁方式或法院诉讼等条款的合同规定。 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金条款同样失去了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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