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有没有法律效应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悬赏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通常指广告主通过发布公开广告要求完成某项特殊行为,并以支付相应报酬作为完成条件,行为人在同意完成该行动后即有权获得这份承诺的额外回报。
悬赏广告本质上便是向非特定义务群体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只要有符合要求的承接者作出回应便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然而,严谨地说,悬赏广告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具体且准确无误,并且须明确注明如若响应人为要约人,则需接受此意向表达之约束。 自悬赏广告合同正式生效后,广告主与执行行为者将各自拥有与其相关的权利及义务: 1、属于广告主的权利包括: 接受行为人为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果;在必须撤销悬赏广告前享有的权利,但对于已经生效的悬赏行为,其该撤销权将并不具有强制性。 2、广告主的义务包括: 依照悬赏广告中的约定条款提供行为人应得的报酬;承担撤销悬赏广告时的赔偿责任恳求。 3、行为人的义务包括: 按照要求完成悬赏行为;不可擅自扣留悬赏行为最终成果的义务。 4、行为人的权利: 实现悬赏报酬的请求权;以及针对广告方实施虚假宣传的损失赔偿请求权。 在广告主(债务人)与行为人成功完成指定行动(债权人)间触发债的关系,具体所产生的法律效应如下所示: 1、支付报酬的权利。 行为人在此基础上有权向广告主提出报酬支付请求; 2、多位行为人同时适用的报酬请求权; 3、报酬请求权的失效。 简言之,广告主除了在广告发布后明确撤销了任务外,坚守遵守给付报酬的义务还有可能因为广告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已经结束、指定行为无法实现、无法履行报酬支付义务以及报酬请求权已经实现等多种因素而无法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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