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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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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北京市某区xx号的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先交定金20000元,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并于第二天上午将定金交与李某,余款在半个月内交清,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某得知该房为危房,根本不能入住,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李某不予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40000元。

  案情分析:

  首先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合同,是李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是危房且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说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王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约定的定金条款也是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定金罚则的适用需具备以下价格条件:

  (一)主合同成立是必要的前提;

  (二)双方当事人有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定金以货币形式已实际交付;

  (四)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定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的分析,法院应判决李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40000元,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定金罚则相关词条

  • 解约定金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 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订立之前,为确保合同的订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 定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定金的一种,指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 履约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履约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定金,作为双方当事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 定金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

  • 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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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2: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