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超越其基本行为能力范畴的合同。依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执行,或是在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后方可实行。然而需注意的是,尽管这类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之范围,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实质上仅属效力待定行为而已。
2.未获得代理权之人以被代理人身份所签订的合同。当行为人为无代理权、超出代理权限范畴或代理权限已结束之人时,若以被代理人身份订立合同,则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后方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未经被代理人认同,任何这种条约后果都将由行为人独自承担。 3.无所有权人处理他人财产而达成的合同。无所有权人如擅自处理他人财产,若经权利所有者承认,或者无所有权人在签署该合同之后取得了所有权,那么这份合同就具有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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