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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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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

《执业医师法》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7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执业医师法》第9条:(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 《执业医师法》第11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6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 《执业医师法》第10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执业医师法》第11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执业医师法》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一)申请《执业医师法》第12条: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注册《执业医师法》第13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注册与重新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18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四)不予注册《执业医师法》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注销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16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执业医师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21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执业医师的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22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的执业范围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医师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医师相关词条

  • 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是医院的职称之名,医生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 医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是本法所称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

  • 医师外出会诊

    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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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