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效力如何界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 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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