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谁负责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诚合同,在成立时生效,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
一般买卖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生效。 除非特约,买卖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货币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条件。 不动产的买卖也不以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或称所有权变更登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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