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认缴股权持有者未能充分履行甚至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的场景下,这些投资者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起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若公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支付债务,同时这些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业已届满且出资事项尚未完全落实,或者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算阶段时,那么认缴期限将会被加速到期,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该等股东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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