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被告以恶意行为注销公司并试图规避其应履行之清偿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立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之上及持有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滥用此类权力,以避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若股东滥用此等权利以达到其恶意逃债之目的,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者,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实践过程中,债权人可考虑实施如下措施: 1.搜集充分证据: 即指关于股东滥用权力、逃避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公司注销登记文件、财务报告、股东大会决议书等; 2.请求法院介入: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嫌逃避债务的公司进行清算,以便彻底查实该公司的经济状况与股东应负之责任; 3.严惩违规股东: 若董事或股东滥权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违规股东追究其应负的连带责任,以赔偿公司债权人的实际受损利益。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违反规定逃避债务的情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便须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面临以上情况时,债权人完全可以进一步主张,让违规股东个人就公司的债务问题承担起连带责任。 综观上述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假如被告以恶意注销公司的方式试图逃避债务,债权人完全有权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以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寻求权益保护,并向有关股东追究其应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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