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问题 | 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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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提出一定的抗辩事由,以阻止或减少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履行抗辩权,该条法律解释如下: 一、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债务人有权抗辩的事实存在,或者有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出现。 二、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主张其权利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履行抗辩,并应当说明抗辩的事实依据。 三、债务人提出履行抗辩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则其抗辩不成立。 四、债务人提出的履行抗辩被认定为合理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其承担的债务责任。如果债权人依然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提出一定的抗辩事由以阻止或减少债权的实现的权利。债务人提出的抗辩必须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并经债权人认可或人民法院判定后方可生效。 履行抗辩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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