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时债务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明确规定,无论何种类型之企业,其在破产后所余之财产务必先行履行破产费用及共同公益债务的清偿义务之后,再依以下顺位依次进行清偿:
首先是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因工受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 其次是依法应强制投入到每名员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等财务支出; 再次则是依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应当向员工支付的各类补偿款项; 第四部分为破产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之税款需纳入清算范围; 最后是针对破产企业所负之普通债权人的诉求进行清偿处理。 如若破产财产资源不足以应对上述同样强烈的债权主张,则须按照各自比例公平地分配。 同时,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理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应参照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加以判断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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