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下,公司破产时担保债权如何清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企业面临倒闭之际,保证债权将优先于其他所有债权获得支付,然而,倘若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时并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则其未能被偿还的部分将被视作普通债权处理;
如若债权人主动选择对优先受偿权进行放弃,那么他们的债权也同样会在此次清算过程中被列为普通债权来处理。 至于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首先必须优先照顾破产费用与普通利益债务,然后依照以下优先级顺序进行清偿: 第一,先清偿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保障、工伤补助以及抚恤费用; 其次是需要转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再来是清偿破产企业欠交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还有欠缴的税款; 最后再结算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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