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问题 | 合并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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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已经开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起来,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争议的做法或过程。这些若干的仲裁程序可能是基于同一仲裁协议,也可能是基于不同的仲裁协议。在后者情形下所出现的合并仲裁与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合并仲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所有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就合并仲裁已达成仲裁协议而进行的合并仲裁,另一种是所有的当事人未就合并仲裁达成合意或达成了合并仲裁的合意但未能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与仲裁员的人选、仲裁规则、 仲裁的准据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或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下令合并仲裁。前者被称为合意的合并仲裁,而后者被称为非合意的合并仲裁即强制合并仲裁。 对前者而言,由于存在所有当事人都参与其中的合并仲裁协议,因而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什么障碍,而后者在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和仲 裁的秘密性原则时则产生了一定的学理障碍。 合并仲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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