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有约束力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具有相对性,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承诺是合伙人做出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合同也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不是与债权人订立,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约束。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之后仍然需要对退伙之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可以还完之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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