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税务如何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企业来说,除了贷款类债权之外的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若满足以下任何一个特定条件,那么经过与可收回价值做出抵扣之后所确定为无法收回的部分,便可以视为坏帐损失在核算所得税中所允许Ig的扣除范围之内:
首先,如果债务人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了清算,但其清算所得资产却无法支付全部或部分债务; 其次,如果债务人已经离世或者按照法律程序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其留下的财产或遗产又不足以偿还所有或部分债务; 再者,如果债务人逾期三年内仍未对其债务作出全额清偿,并且存在充足的事实证据表明他们已经丧失了还款能力; 此外,如果在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得到各级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后,仍然无法进行追偿所需的款项;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人为或天灾原因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无法回收的应收、预付账款。 同时,再加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这些都属于可以在征收所得税时进行坏帐损失扣除的范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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