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立案条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必须存在一方获取了相关权益或优势,即“一方受利益”。 其次,另一方则因失去此项权益或优势而遭受损失,即"他方受损失"。 最后,这两方感受到的利益和损失之间不仅要有联系,还需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即"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则,严格遵循如下规定: 如取得利益的一方并不知晓且不应知悉其获得的利益无合法依据,且所获利益已不复存在,那么他不必承担返回该利益的责任;但如果得利人清楚或是应该明白其所得利益未经法律许可,那么受损者有权向得利者索回利益并要求其依照法律进行赔偿。 另外,若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赠予他人,受损者同样可以向该第三者要求一定程度上的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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