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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