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诉讼地位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
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 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诉讼的地位,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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