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 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限定在动产,即不适用不动产。同时,占有可以使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是不适基于侵权行为等取得的占有。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 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 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3、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的话,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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