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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显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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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代理的法律特征

  1.显名代理必须明确具体地表明委托人身份。只表明代理关系存在而不表明委托人身份,或根本不表明代理关系的存在,都不是显名代理。

  2.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均不影响显名代理的存在。

  3.代理人必须实施法律行为。这一特征使显名代理既区别于单纯的事务代办,又与居间、中介等活动相区别,同时排除了事实行为的代理。

  4.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这一特征使显名代理与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区别开来。显名代理制度既解除了委托人事必躬亲的烦扰,又有利于第三人自己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显名代理相关词条

  • 全权代理

    全权代理,是指经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

  • 意定代理

    意定代理,亦称“委托代理”,是“法定代理”的对称。指由他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普通代理

    普通代理,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一般包括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对于未经被代理人特殊授权的具体事项,其不得实施,如民事诉讼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

  • 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它是与直接代理相对应的。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意定代理的对称,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与意定代理的区别在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

  •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agencybyagreement),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在近亲属中指定。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我国《合同法》对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转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明显的滥用代理权的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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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