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物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答:
无权处分。
律师解析:
无权处分。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他可以使质权人享有占有的权能,但质权人不享有处分的权能。 但在出质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权,即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将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抵,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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