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犯与首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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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犯和犯罪首要分子的概念1.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2.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与联系1.在一律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如聚众斗殴罪),我们可以以刑法分则对首要分子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为依据,认为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对这种首要分子一般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2.在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应视案件情况确定的聚众犯罪中(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只有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所谓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犯与从犯之分,,如果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起什么作用,应在首要分子之间进行比较、分析,不能将首要分子与不构成犯罪的其他参与人进行比较;如果二人以上均在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皆为主犯;如果有人起主要作用、有人起次要作用,则应分别认定为主犯与从犯。 3.首要分子与主犯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法定概念,但由于两者外延存在一定的重合,司法实践中常常把二者混为一谈,认为首要分子是当然的主犯。关于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独立说、从属说和区别对待说。其中独立性说和从属说是建立在肯定聚众犯罪是当然的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的。独立说有学者主张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均为主犯,也有学者主张只有不以首要分子作为定罪必要前提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才是主犯,该两种见解均承认应当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视为一种独立的主犯,与法定的两种主犯相并列。而从属性说有学者认为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包含于主犯之中,并不具有独立的主犯地位。并且在这一基础上,有学者认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才能视为主犯。 4.事实上,无论是独立说还是从属说都无法准确全面地概括首要分子与主犯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学说成立的前提是肯定聚众犯罪是当然的共同犯罪,显然这一大前提本身是存在疑问的。聚众犯罪并不是当然的共同犯罪,虽然在犯罪活动的参与者这方面体现了多众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聚众犯罪就是当然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二人”应当被理解为犯罪主体上的二人,而不应当理解为犯罪活动参与者上的二人。而在有些聚众犯罪中,犯罪主体或者说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此时的聚众犯罪就不能当然地认为是共同犯罪了。比如在首要分子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中只存在一个首要分子的情况下,此时的首要分子就作为唯一的犯罪主体,无法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大前提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提出的独立说和从属说都是站不住脚的。比较而言,区别对待说更合理,因为这一学说主张在分析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时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避免了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缺点。 5.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的三种情况:(1)作为主犯的一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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