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公益性赠与到期债务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不可以行使。
该笔赠与是公益性质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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