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的时候需要解除借款合同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诉讼程序之时往往并非必须废除借款协议。
倘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那么出借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款之规定来主张废除该合同,之后再向借款人发出此项通知以告知其有关事项。 若借款人对于这一解约行为持有异议,出借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请求,旨在确认解约行为之有效性。 倘若出借方在未事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径直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当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出借方主张有效的那一刻起,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借款人手中时便自动解除。 若出借方期望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抑或是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解约的条件,出借方可选择不解约,转而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种情形之下,出借方可以在起诉状中直接提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无需在起诉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总而言之,在起诉过程中是否需要解除借款合同主要取决于出借方的意愿以及借款人的违约状况。 若出借方有意愿解除合同,则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反之,若出借方希望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则可不解除合同,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相关义务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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