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未写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理由未被写入借条并不意味着构成欺诈行为。
对于合法有效的借条来说,其必备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详细列明出借方与借款人各自的法定全称; 其次,明确注明借款的总金额,包括以大小写方式呈现的数据信息; 再次,清晰标注借款的时间期限,包括开始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同时还需确定具体的借款期限; 另外,详细规定还款的具体日期,以便对该项安排进行跟踪监控; 关于借款人所承担的利息部分,应当包含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并详细计算出借款期限内应当支付的利息总额(同样需要以大小写形式列出); 在指定财务归还本金与利息的时间时,必须注明对应的年月日以及支付方式; 最后,借款协议签署处应该由借款人本人亲手盖章、指纹认证或是亲笔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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