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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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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