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第三人转账给他人借款如何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与出资方订立借款合约,且此过程依据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和表达所共创的合同,则可被视为法律上有效的文件,进一步建立起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的法理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来负责清偿贷款债务。
然而,在名义借款人兑现还款义务后,他们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进行事后追讨,针对这部分内容的民间借贷纷争则应另行进行处理。 2、当出资方提供的贷款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逐次直接汇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借款人无法充分地证实自己并非实际上的借款人时,会鉴于借款的实际使用意图对借款法律关系的确认并不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借款人应该负担起还款的责任。 3、倘若出资方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指示将贷款支付给了其他人,而借款人对此持有异议,声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才是真正的债务人。此时,借款人就必须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即其曾在借款之时如实向出资人告知并明确其身为名义借款人的客观事实,否则,他们将无法主张实际借款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并且仍需承受作为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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