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撤诉后的起诉新情况新理由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撤回原有诉讼请求,那么在后期再次提出新的起诉申请时,其可能面临的新情况新理由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是发现对方在先前的离婚诉讼过程中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抑或是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试图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其次,也可能是因为出现了对方对子女实施严重虐待行为、另一方因患上严重疾病导致无法承担起抚养子女责任,而己方具备更为优越的抚养条件等特殊情形。 总而言之,这些新情况新理由必须是在撤诉之后才出现的,并且对于原有的离婚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和改变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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