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中孩子抚养权变更的原则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变更事宜时,我们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要原则便是“最有益于维护未成年子女之权益”的原则,也即诸多考量因素中,关于监护人是否具备充足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去承担起对子女的抚养职责,并且注重考量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以及其心理身体健康状况等各个方面。
例如,当被监护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继续履行育儿责任的能力,或者其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亦或是未成年儿童已经年满八岁,自愿选择跟随另一位监护人共同生活,而这位监护人又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支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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