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如何进行变更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监护权之变更申请,乃指由被申述者之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监护责任,抑或对相关组织所指定之监护人持有异议,但未能于法定时限内依法申诉的情况下,其他具有监护权限之人或相关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期适时变更被申述者监护人之事宜。
此项变更流程可归纳如下: 首先,应当具备现有监护人为力不足、未能善尽监护责任,乃至有害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状况; 其次,需有相关人士提出变更监护人之诉求,其中包括子女生身父母及长年抚养子女的祖辈等与子女关系密切之近亲,以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或机构等; 最终,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将本着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裁定是否变更儿童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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