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不写抚养费是否可以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履行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条款。
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这是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问题,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便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法院也会在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与地区实际生活水准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决的。 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确定支付标准。 同时,父母双方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抚养费的给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应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而对于没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家庭来说,抚养费的数额则需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以此作为参考计算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此外,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家长们还可申请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的比例。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发现直接监护人的抚养能力不足以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对子女生理心理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此时法院将不再另行支持他们继续承担子女的所有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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