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不给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以下几种可能导致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
首先是经由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共识,倘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愿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便可主动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从而双方共同解决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用的疑难问题; 其次,如果支付方长时间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导致无法按照先前的协议或判定有效的金额来支付抚养费用,然而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却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用; 再次,支付方若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拘留改造或是劳动教育,可能会失去经济实力,从而无法支付约定的抚养费用。 然而,一旦自由身恢复之后并具备了相应的经济来源,那么仍然需要根据原始协议或判决要求进行支付; 最后,如果直接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选择再婚,并且继父或继母愿意承当部分或全额的子女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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