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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时长如何规定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未承担直接抚养职责的父/母享有同未成年子女展开探视、保持联络、进行会面以及交流等活动的权益,此外还有短时期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关于探视方式和时间安排的决定通常在父母离婚之际达成共识。
为了确保子女能健康茁壮地成长,在离异之时,父母双方均应就子女的探视问题进行充分协调,针对探视方式及时间作出详尽且精确的设定。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在全面调研子女的实际年龄、家庭住址、职业性质、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个人品格等诸多因素后,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探视权的行使形式主要有探望性的探望以及停留性的探望两种。
前者是指探望权人至直接扶养子女一方的家庭之中或是预定的场所进行探望行为;
后者则是指探望权人可以在预先约定好或由法院认定的探视时间段内,将未成年子女接出并按时送归。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遵守相关探视权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调节文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警告,要求他们依法履行相应责任。
倘若经过警告仍然拒不改正,法院可以采取罚金、拘留等强制手段来加以应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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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