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能否更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已然解除婚约之后的家庭中,子女的抚养权依然是可以进行修改调整的。
在夫妇正式办理离异手续后的任意时段之内,若任一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实际状况或者经济抚养能力出现重大改变,均有权向法庭提交更改孩子抚养权的申请。 而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责任,通常先交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商议决策,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上诉提请法院进行判决裁决来实现。 当涉及到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主要是从两个方向加以考量: 第一,这个决定能否给子女带来更为利于自身发展的环境; 第二点在于抚养人是否具备承担抚养职责的能力并且满足必要的条件。 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所列举的各种情况下,父母一方均可行使权利,寻求法院对子女抚养关系做出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没有能力再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施行虐待子女行为,甚至这些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消极的影响,3.达到8岁及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同时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得抚养关系必须作出变更。 具体来讲,法院在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常见的因素: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由于疾病或者残障失去了抚养能力;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是否实施过虐待子女的行为,是否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3)达到8岁及以上而希望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愿望和选择,以及另一方是否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来承担起这个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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