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私自带走孩子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针对孩子的直接抚养父母其中一方强行带走并阻止另一方进行探视的情况之下,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以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探视权益。
倘若存在任何一方拒不执行相关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对此种情况,当地法院有权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硬措施,以确保公正公平。 2、对于并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擅自带走孩子的情况,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请求将孩子交还至抚养监护下。 而假若对方带走孩子所导致的后果较为严重,那么当事人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暂停探望权的执行。 宪法中的《民法典》清晰规定了使探望劝行权利暂时暂停的法定条件,这一点就是指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也就是因为探望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伤害。 具体来说,出现这类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 (1)探望权人本身缺乏行动能力,或者受到行为限制; (2)探望权人身体状况不佳,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4)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早已严重恶化,子女坚持抵制探望; (5)其他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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