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规定每月几次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探视权的具体次数安排,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若未能顺利达成协议,则可以考虑咨询法律机构或者前往相应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此前已针对子女探望权问题作出了相关判决,但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受理。 当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倘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协助探望的职责,或者采取种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权利,那么具有探望权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决的人,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采取正式的法律措施,例如进行拘留甚至处罚金之处罚等。 在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过程中,若这种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探望活动,待中止情形消失之后再行恢复。 一般而言,可能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探望权人本身是否为无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2)探望权人是否身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任何其他可能威胁到子女健康的严重疾病;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期间,是否存在侵害子女利益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4)探望权人与其子女间的亲子情感是否严重恶化,以至于导致子女坚决拒绝接受探望; 以及(5)其他可能危害到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暂停探望权的唯一重要依据是该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除此之外,诸如父母间矛盾激化,或是探望权人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用等因素,均无法成为暂停探望权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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