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不让看孩子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后,若直接拥有监护养育子女权利的一方拒绝或限制他人的探访权力时,倘若双方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那么另外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探望儿童的义务;
反之,若是通过诉讼程序完成离婚手续并为此期间法院已作出具体的探望权行使决定,则享有该权利的一方可以依照裁决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有限制条件地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仅会采取排除障碍的手段,而非针对特定对象采取任何人身方面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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