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孩子户口在女方家,抚养权如何确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户籍并不能成为裁定抚养权归属与否的关键考量要素。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院会依据如下所述之准则来裁决儿童的抚养权: 第一,若有关儿童年龄尚处于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原则上将赋予母亲。 然而,若在此期间女方出现诸如患上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之共同生活,或是女方已有足够抚养能力但持续未尽到相应义务,而父亲则主张让子女随他生活,抑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子女确实难以跟随着母亲生活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则抚养权可能判给父亲。 第二,如若有关儿童年龄在两周岁及以上,那么法院将会在全面衡量和评估双方综合状况后,决定抚养权归属于何方。 在此过程中,一旦某一方出现了类似于曾进行过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失去自主孕育能力,同时对方却拥有其他子女,又或者是尽管双方抚养条件大致相当,但子女单独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赡养了多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意愿和具备协助子女照料孙辈或外孙辈的能力等特定情况,法院将优先考虑这种情况,将抚养权授予该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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