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能否拒绝抚养子女且不支付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情境中,如果男女双方达成共识,决定女方无需承担抚养责任及相应费用,且这并不损害子女权益,那么这种解决方案是被允许采纳的。
然而,如果双方在这个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是这样做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女方必须负责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 然而,具体的支付金额可以通过双方的友好磋商,若无法就此达成统一,可按照如下规定进行支付: 如若女方具备稳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她所承担的抚养费应以其个人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为基准; 而当她既要抚养两名或多名子女时,其所负担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度增加,但最高不应超出个人每月总收入的50%。 倘若女方没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所需承担的抚养费额度将根据上年度的总收入或所在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参考已有案例和上述相关比例计算得出。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适度调整或削减上述数值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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