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 |
分类 | |
解答 |
![]() 一、类型介绍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1 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程序研究1 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2 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名称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机关的毋需提交);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6) 其他有关文件。 ※如变更名称需先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2、 股权变更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股权转让协议; (6)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5、6项文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i.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ii.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iii.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iv.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v.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vi.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vii. 其他有关文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i.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ii.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iii.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iv.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v.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 vi.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减资适用); vii.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viii. 其他有关文件。 5、 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6、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7、 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8、 经营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9、 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公司。 (7)其他有关文件。 10、 投资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 11、 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12、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 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主要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受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