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拒绝探望,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监护职责之父母一方,享有对其子女的探视权,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责任与义务。
倘若存在任何个人或组织明确拒绝支援另一方行使其合理范围内的探视权,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手段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予以纠正,然而,对于儿童人身以及探视行为这两个方面的执行,是不得采取强制性的手段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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