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能否进行更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这份离婚协议书上所载明的子女抚养权之规定,其具备可更改性。
有关变更子女抚育权之操作流程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协议变更形式; 其次则为诉讼变更途径。 在协议离婚或者经过裁判离婚之后,若有父母在此基础上主张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必拘泥于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限制,只需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关系方面达成变更共识,且无任何违反法定义务以及对子女成长产生坏影响的问题,便有权根据法律授予的权力自行签订协议进行变更。 至于诉讼变更模式,当离婚夫妻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可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审理案件的方式,请求变更子女抚育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