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频繁不让探视,是否会引发抚养权变更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多次拒绝进行探视并不能触发自动更改抚养权之举,且对方拒绝让您接见至亲孩子亦非法律所规定的抚养权变更事由。
然而,若双方具备合意,则可商榷变更抚养权事宜。 此外,探视权行使者亦有权向法庭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 若具以下任一情况者,法庭将重审是否支持抚养权变更之诉求: 1.与子女同住一方因罹患严重疾病或因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 2.与子女共同居住之人未尽到抚养义务,存在虐待现象,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3.年满八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自愿追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有稳定经济状况下的抚养能力; 4.具备其他适当理由需进行抚养权变更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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