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能否主动放弃子女的探望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时不得主动舍弃探望权。
探望权乃是未直接参与孩子抚养抚养的一方父母所独有的权利,属于亲权的进一步伸展和扩展,其行使无法依个人意志进行决断,亦不得任意舍弃。 从某个层面来看,探望权已不仅仅只是一种法定权益,更是身为父母一方向对方负有的强制性义务,故而当个人表达舍弃探望权意愿之时,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探望权之事达成了一个共识或协定,但他们仍然依法享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限,若遇其中一方拒绝允许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况出现,那么被拒绝一方便可以此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也将依法受理该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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