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如何起诉维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离婚后遭到阻止进行探视子女的行为,那么作为拥有探视权的一方,您有权书写一份详尽且有说服力的起诉状,并依据此状向被告方所居住地或其经济常驻之地的法院发起诉讼程序,以此来敦促并请求对方配合您行驶您的探视权。
当法院接手案件并深入审理之后,若是发现探视权的享有人并不存在任何应该引起中止探视的情况时,法院将判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配合您履行探视权。 然而,若涉及到诉讼离婚的情况,而原审法院此前已对探视权问题作出明确的决断,那么,作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就无需再次发起诉讼,您只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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