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任不履行抚养义务,如何解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离婚当日或同居关系终止之日起,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将永不消逝,父母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也无法因此而被抹去。
尽管孩子可能随其中某一位家长生活,但他们依旧是双方共同的骨肉。 无论时间如何推移,亲子之情始终不变,父母依然对孩子拥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责任和权益。 父母任何一方未能亲自照顾未成年子女,就必须对实际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提供抚养费用。 此费用应按父母各自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以每月收入的20%到30%为标准进行定期支付; 若经济状况允许,可一次性全盘付出。 如果未按时缴纳抚养费,相关人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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