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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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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2000]20)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 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措施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细化追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对该罪规定具体的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应明确标准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二,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一般是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虽然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具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案例分析

一、被告人陈鼎国系江苏省扬州君诚兴律师事务所主任。1999年5月18日,该所经江都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获得编号为01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在原江都镇乐和路建设1410平方米的综合培训楼。在建设过程中,扬州君诚兴律师事务所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将培训楼建设为含有住宅房的建筑。2001年12月,为办理住宅房的合法证件,陈鼎国伙同他人合谋将该01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两份,并对复印件加以变造。其中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将批准的建设规模更改为“2010平方米”,在2001年底,被告人陈鼎国持该份变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江都市原房地产管理处,并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了培训楼以及分户住宅房的房产证。另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中,将批准的建设项目名称更改为“综合集资楼”、发证年限更改为“1996年12月18日”、建设规模更改为“2010平方米”、附件名称更改为“江计基(96)第32号”,2003年6月,陈鼎国持该变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江都市原新区国土管理所,并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了综合培训楼的土地证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3月5日陈鼎国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鼎国明知是国家机关的证件,仍予以变造,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被告人陈鼎国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鼎国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有二:其在复印件上变造的行为,不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变造证件行为发生的时间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扬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鼎国明知《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为了达到其违法建筑证件合法化的目的,其对该证件的复印件加以变造,并达到了与原件一样的证明效力,其变造行为已损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和信誉,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其行为符合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

在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只有当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目的行为实施后,其变造行为才具备该罪成立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目的行为实施之日即为犯罪之日,此时就是追诉起算时间。故此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2011年2月11日上午10许,文安县公安局文安镇派出所社区民警张娜、唐俊俭、董海洋到博为数码影像中心进行走访登记时,发现一男子正在持公安局介绍信办理工作证,见我工作人员进去后该人匆忙离开,该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紧随其出门,发现该男子已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京AF9868的黑色普桑离开,随后民警到博为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发现该介绍信公章可疑,当即开车到县公安局办公室核实介绍信,经查该介绍信为伪造证件。随后民警立即将此情况向所领导汇报,得知情况后,所领导非常重视,将此情况通报全所民警,要求在工作中注意发现线索,同时安排社区民警进一步深入辖区摸排线索。

      2月12日18时许,社区民警在县城新开路段发现该车,并将该车截获。经查,驾驶人正是在博为办证的人。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搜出文安县公安局公章一枚,对讲机两部及制式警服、警衔数件。  经讯问:该男子名叫邢谋(男,33岁,廊坊市安次区人)如实供述了以上不法物品是从文安镇妇幼保健院西侧平房的李俊梅手中购买。

       得到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出击来到该平房内,将嫌疑人李某(女,46岁,山西省永济市人)、陈某(男,38岁,内蒙古赤峰市人)、展某(男,20岁,山西省永济市人)抓获。当场搜出公章41枚、手戳17枚、居民身份证3张、塑料印章模具16套,各种证书67本,制式警服5套、警官证2个及数件成品半成品。经审讯,该四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除展某被依法监视居住外其他三人均已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 机构处以罚款

3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拧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对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制条例》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关词条

  •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Stateorgans)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两层含义:1、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也叫政权机关。2、特指中央一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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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