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放弃探望权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那部分条款,实际上应当被视为无效的。
尽管在夫妻离异之后,父母间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并不会产生任何改变的,然而,在如何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与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其中,担任子女直接抚养人的一方,主要是借助日常养育子女的具体行动来实践并落实自身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各项责任。 相较而言,未直接参与抚养儿女事务的另一方,在面对子女的问题时,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在探视孩子以及支付抚养费用这两个领域上进行体现和履行。 因此,作为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必须坚持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原则性,在代为孩子处理各类法律事宜的时候,就不能够做出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同样也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还需要对另一方实施和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权利与义务行为提供适当的协助和便利。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无法自行作出决定,自愿放弃他们对于子女探望权部分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